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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须知(无锡版)

冯石、周缘求 云崖律师 2023-11-06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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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2月9日24时前,根据省市政府部门通知,无锡市各类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1.但以下四类企业无需申请,即可提前复工:

(1)产品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

(2)产品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3)产品涉及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

(4)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2.企业申请提前复工的流程

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原则上仅限于涉及承担国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且必须提前复工的企业。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区政府审核后报无锡市政府同意,方可提前复工。其中,工业企业需提前复工的,须经企业经营所在地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企业主体防疫责任落实情况审核通过后,方可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全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

3.关于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

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可维持原有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员工扩大生产经营。如企业需新增生产经营人员,视同提前复工。

二、2020年2月10日后,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应根据各辖区政府部门规定,办理备案审核手续。我们对滨湖区、梁溪区、新吴区相关复工流程简要罗列如下,相关具体手续,可以咨询所在园区工作人员,或查阅本公众号发布的另一篇文章:《疫情防控企业复工文件汇编(无锡版)》

1.无锡市滨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有序组织开展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规定:

(1)在2月10日后、本次疫情解除前,遵循“开工必备案,备案必审核”原则,所有企业复工复产须备案审核。未停工和已提前复工企业增加人员、扩大产能同样须经核准。在复工(产)前须至少提前3日(自然日)向所在镇(街道)相关部门报备,提交复工复产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

(2)按“严格落实、分级核准”的要求,所有工、商企业须经各镇、开发区、街道审核后方可复工,其中规上企业(工业、商贸流通)和服务业限上企业还需报请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复工。科研院所一律报区科技局核准。

2.无锡市梁溪区规定的复工流程是:

(1)人员排查管控

凡来自或途经湖北省和浙江省温州市的职工,不得返锡复工。凡来自或途经广东、浙江(不包括温州)、湖南、河南、安徽五省的职工须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满14天后方可复工。对所有返锡来锡务工人员,必须登录人社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218.90.158.61/)对排查情况进行准确填报,新增情况逐日填报。对于不配合填报工作的人员,其行为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于未完成申报的企业,不受理其复工申请。

(2)递交材料

企业向属地街道递交申请材料,街道按照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用人规模50人以上的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街道初审后,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材料审核。必需材料有:

1、《梁溪区工业企业复工申请表》;

2、《企业复工承诺书》;

3、《企业复产员工疫情防控自查表》;

4、企业疫情防控机制和方案(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以PDF格式上报)

(3)现场审核

用人规模50人以上的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50人以下企业由属地街道进行现场审核。

(4)反馈结果

审核通过后反馈结果,审核不通过的,当场反馈整改意见。

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审核方案》规定的申请复工需递交的材料包括:

(1)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企业复工审核表;

(2)企业复产员工花名册;

(3企业防控体系方案及应对疫情预案措施;

应包括:复工后的生产计划,企业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明确工作专班,有专人人员具体负责(原则上疫情防控企业间不得兼职),应急响应措施,日常检查、消杀等采取的防疫措施,技术培训、安全管理、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等保障措施;

(4)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函;

(5)申请提前复工企业,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无锡市企业提前复工申请表》、与防疫相关生产单位证明函、供货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6)上述材料均需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其中《企业复产员工花名册》需逐页签字;

(7)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已按要求充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材料。

三、企业复工前,应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1.建立防控体系。

成立防控领导小组,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强化企业防控主体责任,编制企业防控方案,明确工作专3班,指定专人负责。

2.集中进行排查。

(1)企业应当通知以下三类人员暂缓来锡:来自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凡是没有无锡市身份证件以及未在本市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未通过复工防控措施核查的企业,其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复工防控措施核查的企业名单可通过“无锡市民卡”微信公众号“返锡通”平台查询)。

(2)除上述人员外,企业对于已经返锡的员工近两周内的以下情况应当详细登记以下信息:出行记录,有无疫情重点地区(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停留、旅行、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是否曾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共同乘坐同一密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火车、大巴、客轮、地铁、出租车等);身边有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有无居家或集中隔离;如有接受隔离,起始时间等。

3.组织体温检测。

对到岗返锡务工人员,及时调查了解其健康状况,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上报工作。发现发热病人,按照一级响应措施有关要求,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4.设置观察场所。

如无条件设置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在落实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推迟接受疫情高发区相关人员返锡务工。

5.集中医学观察。

对疫情高发区返锡务工人员,以及返锡前两周内有疫情高发区旅行史、与疫情高发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史的返锡务工人员,应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按规范要求强行实施14天集中医学观察。

6.做好环境消杀。

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消杀工作要求,及时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做好厂区(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食堂、公共区)和车辆病毒消杀,为企业复工做好准备。

7.做好员工培训。

主动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监督好员工,采取企业、居住点两点一线相对可控封闭措施,不参加聚会,非必要不外出,外出须做好防护。

8.加强物资储备。

加强口罩、温度计、消毒药械等疫情应对物资准备,确保上岗人员必须具备相应防护用品。

四、企业复工后应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1.开展体温检测。

每日监测记录员工身体状况,进入厂区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工作。一旦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职工,立即指导其到发热门诊就医,并报当地防控应急指挥部。

2.科学佩戴口罩。

要求员工正确佩戴口罩,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参加会议、多人办公、接待访客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佩戴口罩。科学处置废弃口罩,员工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清洁,废弃口罩丢入垃圾桶内,每天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3.落实防疫措施。

每日对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快递投放箱、公共活动场所、卫生间等公共部位和座机电话、工作台、桌椅等物体表面进行消毒。班车、公务用车使用后及时消毒。

4.加强通风换气。

加强职工工作和生活场所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减少使用空调,定期开窗通风、清洗空调;对有回风的集中式空调系统,要在回风口设置低阻中效空气过滤器,并加强新风口空气过滤器的清洁和更换,保证人均新风量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

5.加强食堂管理。

设立公共洗手消毒设施,供就餐人员餐前餐后洗手消毒。用餐尽量改为分时段分餐制,制作固定菜式搭配的套餐,即取即走,减少人员等餐排队时间。对在食堂就餐员,尽量放宽人员间用餐座位间隔。餐厅每日消毒,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

6.做好会议管理。

要求员工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停止职工非必要的出差,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应开窗通风。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

7.规范来访接待。

访客须佩戴口罩,进入厂区应进行体温检测,安保人员要认真询问和登记人员情况,重点了解有无疫情高发区接触史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如无上述情况,方可进入厂区。

五、复工企业未有效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将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据媒体报道,2020年2月2日,因为违规擅自复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无锡市永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刚行政拘留5日。

(三)刑事责任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注:根据国家卫健委的公告,本次“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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